分享: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申报指南(2023 年版)
根据《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规定》(林建协〔2021〕28 号)(以下简称《规定》)文件要求,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单位申报,组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为使申报单位便捷、规范做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申报工作,特制定《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资格申请
(一)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申请材料。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工作通过网上申报、电子文件审核、申报材料的审查、专家评审、结果公示和核发证书等一系列的工作环节完成。
1、申请单位登录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网站,进入《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首先注册申报用户,申报单位即可根据系统要求输入填写申请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注册后,协会将关闭申报功能。(填写申请表时请认真阅读附件操作说明)
重要提示:
(1)以前注册完成后,没有被激活的单位,系统均已自动清除。请申报单位重新注册,注册时请记录好登录名和密码。申报单位注册不需要协会系统管理人员激活。
(2)请申报单位验证提供的邮箱是否能准确接受邮件,该邮箱将用于找回申报单位丢失的密码。协会不提供登录名查询和密码找回服务。无法找回密码的新申报单位,须在原单位名称后面加数字再次注册。
(3)持证到期延续申报或升级的单位需查询原登录名和密码的,可留言查询登录名和密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 无须重新注册,只须找回原登录名和密码。
2、注册用户时一定要准确无误的填写用户信息(包括申报单位全称、详细通信地址、邮编、联系邮箱、联系手机号等信息)。填写正确的通讯地址、联系人和手机号码,避免证书申报成功而无法邮寄。
收件地址如有变化,可在系统的“用户管理-个人信息-修改基本信息”中自行修改。以便于协会管理人员邮寄证书及日常联系。
3、填写申报表(三) 基本情况的相关内容时,一定要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一致。填写错误导致的证书信息错误,协会不予更改。
4、各申报单位不能以林业局或其他管理机构的名称申报证书,可以 XXX 局调查设计队、XXX 林场调查设计队的名称申报。
5、当申报用户的当前状态呈现“电子文件审核通过”时,申报用户即可在系统指导下打印申报表格、准备纸质材料,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邮寄至北京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管理办公室。
6、申报单位要有具体承办人(表中联系人)负责解答、补正、补充协会提出的需要澄清的事宜。
7、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工作人员将采用手机视频等方式核实申报单位的人员情况,申报单位要按照要求加微信,备注单位名称。不加微信核实队伍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如有问题可用微信和电话联系,首选微信留言方式,谢绝来访。为确 保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真实可靠,协会将抽取部分申报单位,组织专家到现地核准。
9、申请材料的人员,一旦在系统注册,将锁定五年,原则上五年内不受理人员变更申请,企业法人一年内不受理变更(事业单位法人变更除外)。
二、申请材料
(二)首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协会继续教育结业证书(没有可不提供)的复印件;
6.企业法人单位提供其与技术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复印件(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和单位为技术人员缴纳连续 6 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缴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必要时协会可要求申报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管理网站的操作截屏或视频资料;事业法人单位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在编技术人员的人事证明材料原件,如属外聘人员还需提供本款前述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
7.办公场所证明,自有产权的须出具产权证复印件。租用或借用的,须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只须提交第 1、5、6、7 项;
申请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资质的只须填写《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丁级资质申请表》,并提供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三)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升级,除需提交第(二)条第 1、2、4、5、6 款要求的材料外,还须提交 以下材料:
1.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单位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近三年独立完成的主要项目统计表、委托合同主要页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计划书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验收文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能证明项目完成情况的相关材料,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各类技术人员名单;
3.单位申请乙级资质须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五年、申请甲级须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十年,同时提供该单位从业年限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的,除需提交第(二)条要求的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单位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近三年独立完成、合作完成的主要项目统计表,委托合同主要页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计划书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验收文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能证明项目完成情况的相关材料。
(五)单位分立或者合并的,须重新核定资质,除按规定提交第(二)条要求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分立或者合并情况报告,包括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绩的分割与合并等情况;
2.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事业单位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分立或者合并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企业单位须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分立或者合并决议的复印件;
4.单位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近三年独立完成、合作完成的主要项目统计表、委托合同主要页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计划书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验收文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能证明项目完成情况的相关材料。
(六)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须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由单位提出变更事项及变更理由的申请,填写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须提交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因破产或其它原因终止业务需要办理注销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注销申请表》;
2.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八)人员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企业法人单位允许聘用兼职技术人员(指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到本单位工作,具体审核人员要求的原则如下:
(1)甲 B 级单位高级工程师 12 人、中级工程师 14 人,可聘用高级职称人员 7 人(含退休人员 4 人)。
(2)乙级单位高级工程师 5 人、中级工程师 3 人,可聘用高级职称人员 2 人(含退休人员 1 人) 。
(3)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兼职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兼职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员予以登记,并结合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建立持证单位继续教育档案,记 录技术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对取得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无技术职称人员,可作为初级技术人员管理。
已取得园林、信息、测绘等方面的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经参加林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技术人员,可视同为林业相关技术人员,但所占比例不超过 60%。
(九)材料要求
1.协会只接受从“系统”中电子版通过( 已初审通过未合规性审查)后打印的申报表及附件。
2.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附件材料,分别装订,一式一份;
3.附件材料一律采用 A4 复印纸非活页装订成册(建议胶装封面)。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4.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次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5.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继续教育结业证书、聘用合同复印件要按每个人员情况集中,并与附件一表 6 中的顺序相对应;
6.业绩证明材料的装订,应与表 10 中的顺序相对应;
7.除本《指南》要求的内容外,申请单位不得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它任何材料。
三、受理认证程序
(九)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补正材料,如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协会可做出不受理的决定。
(十)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后,组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网站上对初步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对无疑义的单位核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对认证结果有疑义的单位,协会负责进行核实。
四、资质证书
(十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统一规定样式,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协会统一制定资质证书编号规则,编号规则形式为等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见附录一)+顺序号。
(十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分为正本(1 套)和副本(2 套),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单位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遗失或毁损需补办的,应当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遗失或损毁补办申请表》(见附件五),报协会办理。
(十四)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向协会提出资质等级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须开展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申请资质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五、定期审核
(十五)定期审核制度是指协会对持证单位进行审核,定期审核办法和时间另行通知。
(十六)定期审核程序:
1.持证单位登录《系统》填写《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定期审核表》;
2.协会核实有关情况,并将定期审核结果分批公布。
(十七)定期审核主要内容:
1.注册资金、办公场所、专业设备和技术人员的变更情况;
2.年度完成的主要业绩及总营业额;
3.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4.协会认为需要核查的其它情况。
(十八)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期审核不予通过:
1.未按时上报审核材料或者审核材料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
2.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应当变更而未申请变更的;
3.完成的技术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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